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8)
采用标底制的,采购执行人可事先委托一家具备相关资质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编制标底,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的价格依据。
采用市场询价的,采购代理机构可在评审过程中通过即时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援外采购项目的价格。
第七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单一来源采购单位提交的报价文件进行逐项审定后确定最终实施方案和价格。单一来源采购的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发出承诺答疑要求,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面、准确、无附加条件的响应。
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如不能全面响应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代理机构对单一来源采购单位的报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后,发出补充承诺答疑要求。如单一来源采购单位仍不能全面响应承诺答疑要求且无合理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应报采购执行人同意后终止采购程序。
第八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日期和地点;
(二)评审人员名单;
(三)评审办法;
(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五)复核承诺答疑情况;
(六)最终评审结果,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情况。
第八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正式提交采购执行人。
采购执行人应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定成交单位,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在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报采购执行人同意后终止采购程序,并通知单一来源采购单位: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无合理理由拒绝承诺的;
(三)采购任务因故取消的。
第八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八十四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结果公示和采购结果公告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统一发布,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援外采购项目不予发布。
第八十五条 援外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执行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概况;
(三)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八十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资格预审条件;
(三)接受投标的企业数量;
(四)要求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材料;
(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八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执行人审定中标或成交单位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援外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示三至五个工作日,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援外采购项目名称;
(三)援外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单位名称、地址。
第八十八条 采购执行人应在下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公告援外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援外采购项目名称;
(二)中标或成交单位名称;
(三)评审专家名单。
第八十九条 采购执行人公布上述援外采购项目信息不应涉及援外采购项目的涉密信息和敏感性内容。敏感性内容范围由商务部规定。
第九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 参与援外采购项目采购的投标单位、竞谈单位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有疑问的,可在采购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处理援外采购项目公示质疑,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后以书面形式报采购执行人审定。
对于以下情形的援外采购项目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但应将书面质疑材料报采购执行人备案:
(一)未在公示期内有效送达的;
(二)参与采购活动以外其他单位提出的;
(三)质疑材料无质疑单位合法签章的;
(四)无明确内容、线索或相关证据材料的;
(五)未提供任何证据的。
第九十二条 采购执行人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作出维持原采购结果、变更采购结果或重新组织采购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处理决定答复质疑单位。
第九十三条 采购结果公示期满无质疑或质疑已处理完毕的,采购执行人应向援外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单位下达中标、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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