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四)维护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八)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出厂文件;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相关文件;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客运索道乘坐人员高峰期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 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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