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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客运索道经营管理,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

维护保养,是指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客运索道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紧固连接件、更换易损件等,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和性能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维护、无损检测或者零部件更换,以确保客运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检查,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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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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