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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信发〔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林业信息化建设,提升林业现代化发展支撑保障能力,经研究,我局修订了《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6年3月1日


附件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确保林业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力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决策部署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举措。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举措。
第四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实施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并具体实施本地林业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方针、政策、规划和林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划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组织编制的发展规划、计划,如涉及林业信息化建设内容,应当事先送国家林业局信息办会签。相关规划、计划经批准后抄送国家林业局信息办。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其他行业性发展规划、计划,如涉及林业信息化建设内容,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林业信息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规划、计划经批准后抄送本单位林业信息化相关部门。
第七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重大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前须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根据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起草重大林业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经专家评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国家林业局或者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当地重大林业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工作。相关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技术指南》和《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精神,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式、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基于林业信息化统一平台建设。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网站、应用系统、应用支撑、数据库、信息化基础设施、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与综合管理体系、林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运维、升级改造等。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提出的信息化拟建项目,以及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申请立项的信息化拟建项目,经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初审后,按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向国家林业局或者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需同步制定保密方案,报国家林业局保密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保密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申报立项。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机构设计开发,建设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产品,建成后应当由国家保密局或者其认定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未经测评或者测评未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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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1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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