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林业建设总体预算,加大投入比例,在现有林业建设项目总投资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用于林业信息化项目建设。
在市场效益明显的领域,积极吸纳社会投资,通过建设转让(BT)、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众筹、产品化等模式,多元化创新发展,推动相关领域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向社会购买服务,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林业信息化建设。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资金,列入当地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建成后的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应用系统、基础数据库和网站以及机房、网络统一集成于国家林业局统一平台,在一个平台上经授权后管理使用。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信息化项目应当与国家林业局内网或者外网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按照《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办公网管理办法》、《全国林业专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中心机房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要求实行分工负责制。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应当对运行保障情况进行适时评比,对于信息内容长期得不到及时更新的中国林业网子站或者栏目,将进行通报或者实施关闭处理。
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9日印发的《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林办发〔2010〕187号)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17-7-1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