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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13)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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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民政部(2016-8-3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6-8-31)
·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10-11)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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