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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9)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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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民政部(2016-8-3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6-8-31)
·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10-11)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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