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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2)

  (十三)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应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于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应将与规划环评结论的符合性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对于要求项目环评中深入论证的内容,应强化论证。

  (十四)按照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于相关项目环评应简化的内容,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实现。

  (十五)对于在项目环评审查中,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是发现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有关单位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评为理由,随意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类别。环保部门可以向有关规划审批机关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或建议。

  (十六)关于重点产业园区项目环评的管理方式,我部将组织推动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管理”和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试点工作,鼓励地方环保部门向我部申请组织开展试点,针对试点园区,稳步推进园区项目环评审批改革。

  四、逐步健全推进联动工作的保障体系

  (十七)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部署,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要求,明确联动前提,根据本意见提出的原则科学界定简化内容,逐步建立制度化的措施,既要防止重复评价,也要避免过度简化、随意简化。对于我部下放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环评,不得层层下放。

  (十八)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数据库及管理应用平台,推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信息共享,为加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做好技术储备。

  (十九)各级环保部门在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工作中,应加强对相关环评机构、专家及评估单位的指导,防止在联动管理的各个环节出现不一致,影响工作效果。

  (二十)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联动工作的管理,对严重违反相关要求,如对明显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予以审批的,或者有关技术单位和人员应该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而未简化的、不应该简化而随意简化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十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在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项目环评审批要求,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升整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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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环境保护部(2018-1-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201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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