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3)
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九)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构建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开放创新、产业城市融合的发展模式。通过考核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占比、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等方面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优化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率,健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医疗、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提升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开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国家级经开区要主动对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工作,率先复制推广试点经验,重点做好深化集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改革试点经验复制工作。通过考核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单一窗口”,改进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级经开区分类考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主动作为,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国家级经开区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考核评价各项工作要求,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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