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
创新价格稳定调节机制。市场要建立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传导机制,改善农产品供求信息不对称状况,引导农业按需生产。要对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日常监测与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在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根据政府调控要求,通过减免费用、组织货源等手段,平抑市场价格。
创新质量安全促进机制。市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补贴检测费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国家检验检测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入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引导农业标准化、规范化生产。鼓励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用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认证手段保障质量安全,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创新绿色环保引领机制。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和完善场内废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配套设施,提高废弃物收集和处理能力,在农产品运输、冷链等领域积极应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绿色环保技术和设备,提升农产品流通综合环保水平。
六、强化管理机制,实施投资运营监管
建立投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和采取公私合营(PPP)等方式,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公益功能运营,保障社会资本获取合理利润。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
建立运营管理机制。国有全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自建自管模式,政府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市场。混合所有制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参建代管模式,政府参与市场投资,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管理,市场日常运营按市场规则运作,国有股权收益返补公益功能运营。对暂时不能由政府出资入股、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营市场可采取契约合作模式,由政府与市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市场责任和义务,政府给予必要政策支持。
建立政府监管机制。政府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进行评估验收和监督,鼓励发挥社区街道作用,对零售市场实行属地监管;建立监管指标体系,重点考察公益性批发市场集散储备能力、价格稳定、质量安全等指标,重点考察公益性零售市场网点布局合理性和居民满意度等指标。
七、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各地要建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推动出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运营相关标准。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确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法律地位。要完善和落实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对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要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优势和作用,强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加大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政府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按照公益类国有企业进行分类考核。通过部门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共同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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