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邮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直属各单位,国家局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国家邮政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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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邮政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邮政局系统内各级行政单位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各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资产评估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各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六)负责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国家局财务部门是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和综合管理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局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核定资产配备标准;审核资产购置预算;资产的账务核算和清查;组织各单位年度资产决算编报;对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九条 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是国家局本级国有资产实物和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国有资产购置建议计划;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建立国有资产使用卡片和台账;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和调配手续;负责国有资产的定期盘点和统计报告;负责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局本级年度资产决算编报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本单位所属下一级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上级单位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七)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资产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均要比照国家局管理职责划分和分工,明确国有资产的财务和实物管理部门(人员),切实加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凡有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房屋、土地的配置,按国家基本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置需求要逐级上报国家局,由国家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购置车辆和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或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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