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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邮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直属各单位,国家局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国家邮政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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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邮政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邮政局系统内各级行政单位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各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资产评估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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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快长江经济带邮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邮政局(2016-11-1)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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