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2)
(四)负责对各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六)负责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国家局财务部门是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和综合管理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局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核定资产配备标准;审核资产购置预算;资产的账务核算和清查;组织各单位年度资产决算编报;对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九条 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是国家局本级国有资产实物和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国有资产购置建议计划;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建立国有资产使用卡片和台账;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和调配手续;负责国有资产的定期盘点和统计报告;负责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局本级年度资产决算编报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本单位所属下一级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上级单位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七)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资产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均要比照国家局管理职责划分和分工,明确国有资产的财务和实物管理部门(人员),切实加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凡有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房屋、土地的配置,按国家基本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置需求要逐级上报国家局,由国家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购置车辆和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或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及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局,由国家局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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