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3)
(二)经财政部核准后,由相关单位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和上报时限,及时做好所属市(地)邮政管理局资产购置计划的汇总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对建成、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建立资产卡片,通过建安工程增加的资产,财务人员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据此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其他资产在交付使用的同时要及时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各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物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均要明确有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家局、财政部批准。所形成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国家局审批, 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国家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处置房屋、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逐级上报国家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管局审批。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国家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处置房屋资产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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