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6)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要坚持邮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 各单位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本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局系统内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局系统内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参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8〕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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