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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以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依据,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资金管理、取得的成效等进行评估评价。评估结果将作为今后项目申报资格、预算安排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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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 / 教育部(2016-6-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专项—教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子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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