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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旅发〔2016〕59号



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

为贯彻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要求,全面推进导游体制改革,拓宽导游执业渠道,推动旅游服务“供给侧改革”,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旅游需求,营造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国家旅游局决定于2016年5月正式启动在江浙沪三省市、广东省的线上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在吉林长白山、湖南长沙和张家界、广西桂林、海南三亚、四川成都的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

现将《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实施方案》、《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旅游局。

附件:

1.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2.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旅游局

2016年5月5日

附件1

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要求,针对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需求,积极推动导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旅游业创新发展,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及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畅通导游执业发展渠道,推动旅游服务“供给侧改革”,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旅游需求,营造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旅游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导游自由执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搭建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推动企业建立安全有序、优质便利的网络预约导游服务平台,建立导游自由执业管理与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导游执业记录、以游客满意度为导向的社会评价体系,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或全面推进提供支撑。

三、工作原则

(一)改革创新,稳步推进。积极顺应市场新需求,选择旅游市场秩序好、导游管理基础好、有市场需求的地方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供需信息更加对称,促进导游与游客实现双向选择,拓宽导游执业渠道,满足日益增长的游客需求。

(二)政府引导,市场参与。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导游自由执业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标准,建立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提供导游认证,汇总共享导游执业评价信息;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搭建、宣传导游与游客的供需交易平台,加强导游的培训与管理,妥善处理有关投诉,为游客提供优质导游服务。

(三)社会监督,多元共治。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游客对导游服务的评价体系,促使导游用优质服务获取更多执业机会,发挥市场的力量对导游进行优胜劣汰。

四、主要任务

(一)国家旅游局主要工作

1.部署开展试点工作(5月初完成)

在江浙沪三省市、广东省开展线上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在吉林长白山、湖南长沙和张家界、广西桂林、海南三亚、四川成都开展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引导具有一定实力的OTA企业、在线服务发展较好的旅行社参与试点工作;制发试点工作通知,部署启动试点工作。

2.起草《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5月初完成)

制定《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自由执业导游的准入条件、执业范围、权益保障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明确参与试点的网络预约平台及线下机构进入和退出条件、契约规范要点及承担的资格审核、培训管理、保险和激励保障、投诉处理、先行赔付、突发事件处置责任等。

3.搭建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5月底完成)

国家旅游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制定平台相关接入标准,提供自由执业导游身份认证,公布提供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名单,收集汇总导游执业和游客评价信息。

4.建立导游自由执业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和综合评价体系(5月底完成)

制定《导游自由执业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建立一套导游自由执业的服务标准,规范自由执业的服务要求和内容,推动导游自由执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导游自由执业综合评价体系,建立结合游客评价、“用人单位”与旅游部门奖惩情况、导游等级、执业和培训时长等的导游执业综合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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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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