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2)
5.制定导游自由执业示范合同(5月中旬完成)
制定导游自由执业示范合同,包括导游自由执业服务示范合同、提供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与导游的服务合同、提供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与游客的服务合同等。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有利于妥善处理导游自由执业过程中的纠纷。
6.指导旅游企业参与试点工作(5月中旬启动)
鼓励有一定影响力的OTA平台、在线旅游业务发展较好的旅行社,及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A级景区游客中心等线下旅游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搭建网络预约平台或“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信息系统,履行自由执业导游的资格审核、保险保障、岗前培训、咨询调解、投诉处理、先行赔付、应急处理等职责,保障自由执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7.制定《导游自由执业投诉处理办法》,构建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四位一体的联合处理机制(5月启动)
国家旅游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旅游派出法庭、巡回审判机构建设。制定《导游自由执业投诉处理办法》,畅通投诉渠道、明确处理流程,积极推动建立以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补充的大调解机制,并实现与仲裁、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的有效对接,使导游自由执业产生的纠纷在法制框架下得到高效解决。
8.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动态评估(5月-8月实施)
国家旅游局制定《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评估方案》,启动第三方机构对试点情况的动态评估,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推广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试点地区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
1.加强导游自由执业的动员部署和宣传(5月启动)
试点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具体部门,做好自由执业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动员,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导游积极参与到试点工作中;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线上企业及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A级景区游客中心等线下旅游机构积极参与导游自由执业试点,指导其做好导游身份审核、培训管理、保险和激励保障、投诉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做好本地区主要A级景区对自由执业导游免票或优惠等协调工作;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导游自由执业的宣传,引导游客知晓导游自由执业的服务范围和要求,促进广大游客积极支持和评价导游的工作。
2.开展自由执业导游信息的收集筛选(5月底完成)
试点地区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导游自由执业的从业条件要求,通过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筛选符合条件的导游,完善导游奖惩信息等,并动态增补新注册的导游信息。
3.加强对导游自由执业的服务监管(试点期间)
试点地区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对提供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注册导游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游客评价、投诉信息等线索及实地巡查情况,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将其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
4.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做好投诉处理工作(试点期间)
各地要积极落实《导游自由执业投诉处理办法》,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受理有关投诉,做好纠纷调解、疏导工作,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形成“调诉对接”,通过调解+仲裁+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的方式,多途径有效解决导游自由执业产生的纠纷。
5.加强沟通协调(试点期间)
各地要积极协调保险机构做好导游自由执业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理赔工作;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反馈至国家旅游局。
附件2
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新形势下旅游市场发展需要,建立导游服务质量与收入水平相一致的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导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规范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自由执业,包括线上导游自由执业和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两种方式。
线上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网络平台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的执业方式。
线下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等机构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的执业方式。
本办法所称导游自由执业试点,是指在国家旅游局确定的试点区域内,开展导游自由执业。
第四条 导游在开展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可以自主选择从事自由执业或者接受旅行社聘用委派执业。
第五条 自由执业的导游,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自由执业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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