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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6)

第十五条 提供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应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自由执业导游的资格,建立岗前培训、咨询调解、投诉处理、应急处理等配套机制,保障自由执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导游行业组织为提供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推荐在本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并为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和相关服务。

第三章导游自由执业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导游在开展自由执业过程中,应佩戴导游证。

第十八条 自由执业的导游不得从事讲解、向导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选择自由执业的导游,在试点地区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线上自由执业的导游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提供线上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通过导游服务网络预约平台开展自由执业服务、收取合理报酬,接受平台管理。消费者在线查询、购买、支付、评价导游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线下自由执业的导游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提供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开展服务并接受管理,通过第三方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收取合理报酬。消费者通过“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信息系统,购买、支付、评价导游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线上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自由执业的导游仅能开展线上自由执业。

在开展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自由执业的导游可以选择开展线上或线下自由执业,也可以同时开展线上、线下自由执业。

自由执业的导游在多个机构开展服务时,应合理规划,避免服务时间的冲突。

第二十三条 提供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的机构要及时处理导游自由执业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投诉,并建立先行赔付公开承诺制度。

试点地区旅游主管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受理导游自由执业产生的纠纷和投诉后,应依法及时做出调解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由执业的导游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范围。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处理:

(一)服务范围超越单项讲解及向导服务,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按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处罚;
(二)导游不经过网络预约平台或线下自由执业业务机构,自行开展自由执业业务的,按照《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三)在试点地区之外,开展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按照《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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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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