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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3)

  (三)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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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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