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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2)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

  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2.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3.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七)关于实施时间。

  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认真测算和上报资源税税率。各省级财税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源税税源情况、企业经营和税费负担状况、资源价格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基础上,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税费项目及收入规模,应税产品销售量、价格等)。计划单列市资源税税率由所在省份统一测算报送。

  (三)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研究试点重大问题,督促任务落实。河北省财税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1%-6%

  2
  金矿
  金锭
  1%-4%

  3
  铜矿
  精矿
  2%-8%

  4
  铝土矿
  原矿
  3%-9%

  5
  铅锌矿
  精矿
  2%-6%

  6
  镍矿
  精矿
  2%-6%

  7
  锡矿
  精矿
  2%-6%

  8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税率不超过20%

  9
  非金属矿
  石墨
  精矿
  3%-10%

  10
  硅藻土
  精矿
  1%-6%

  11
  高岭土
  原矿
  1%-6%

  12
  萤石
  精矿
  1%-6%

  13
  石灰石
  原矿
  1%-6%

  14
  硫铁矿
  精矿
  1%-6%

  15
  磷矿
  原矿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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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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