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2)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
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2.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3.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七)关于实施时间。
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认真测算和上报资源税税率。各省级财税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源税税源情况、企业经营和税费负担状况、资源价格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基础上,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税费项目及收入规模,应税产品销售量、价格等)。计划单列市资源税税率由所在省份统一测算报送。
(三)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研究试点重大问题,督促任务落实。河北省财税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1%-6%
2
金矿
金锭
1%-4%
3
铜矿
精矿
2%-8%
4
铝土矿
原矿
3%-9%
5
铅锌矿
精矿
2%-6%
6
镍矿
精矿
2%-6%
7
锡矿
精矿
2%-6%
8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税率不超过20%
9
非金属矿
石墨
精矿
3%-10%
10
硅藻土
精矿
1%-6%
11
高岭土
原矿
1%-6%
12
萤石
精矿
1%-6%
13
石灰石
原矿
1%-6%
14
硫铁矿
精矿
1%-6%
15
磷矿
原矿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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