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第六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5-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6-7-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8-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