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
(九)完善审核程序。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征得民航地区管理局、战区空军(空域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和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空军。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执行现行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规划审批(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商有关方面研究建立通用机场升级转换为运输机场的机制。
(十)统筹协调发展。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服务,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鼓励枢纽运输机场所在城市建设综合型通用机场,疏解枢纽运输机场非核心业务。优先支持支线机场增设通用航空设施,拓展业务范围,兼顾区域通用航空运营服务综合保障。鼓励通用机场对社会开放并公布机场以及服务保障设施资料信息。引导相邻地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共建共用通用机场。统筹加快通用航空空管、油料储运、运营、维修等服务保障设施建设。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一)提升制造水平。构建国家通用航空业研发创新体系,鼓励建立通用航空业创新平台,提高关键技术和部件的自主研发生产能力,加快提升国产化水平,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优价廉的通用航空产品。支持大型水陆两栖飞机、新能源飞机、轻型公务机、民用直升机、多用途固定翼飞机、专业级无人机以及配套发动机、机载系统等研制应用。推广应用北斗导航、广播式自动监视等新技术,研发适用我国低空空域通信、导航、监视、气象与空中交通服务需求的核心装备,开展重大适航审定实验室等建设,提升行业运行、服务、安全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十二)促进产业集聚。优先在空域、土地等条件具备的地方,建设50个综合或专业示范区,促进通用航空业集聚发展。培育和打造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通用航空制造龙头企业,逐步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支持众多中小企业集聚创新,发展先进通用航空装备、专业化配套系统和设备。推动运营服务创新,加强综合保障能力建设,促进管理改革措施在区域内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创新配套政策,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发展与各地经济联系紧密的通用航空优势产业,发挥通用航空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十三)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对接和吸纳国际通用航空业优质资源,加强通用航空制造、运营管理、飞行培训等领域的合作,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技术,提升我国通用航空产品设计和制造水平。创新国际合作模式,鼓励创建通用航空国际研发合作平台及国际化通用航空工程中心,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依托“一带一路”战略、自由贸易区等政策优势,促进具备比较优势的通用航空产品“走出去”,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提升自主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五、扩大低空空域开放
(十四)科学规划空域。及时总结推广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实现真高3000米以下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无缝衔接,划设低空目视飞行航线,方便通用航空器快捷机动飞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空域分类标准,在国(边)境地带、空中禁区、全国重点防控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等重要地区划设管制空域,包括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确保重要目标及民航航班运行安全。
(十五)优化飞行服务。完善基础性航空情报资料体系,制定并发布目视飞行航空图,实时发布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飞行动态、天气条件情况,提升低空空域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与告警服务能力。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飞行计划申请和审批(备案)程序,原则上通用航空用户仅向一个空管单位申请或报备飞行计划;涉及管制空域的飞行活动,须申请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管制许可,长期飞行计划只作一次性申请;仅涉及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飞行计划,报备后即可实施。
(十六)提高审批效率。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批复;跨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监视空域飞行计划,航空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向空管部门报备;报告空域飞行计划,航空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对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与反恐处突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应随报随批。
六、强化全程安全监管
(十七)加强适航管理。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完善通用航空器生产制造行业标准,制定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民航局负责完善通用航空器、零部件的适航标准和审定程序,提升通用航空器型号审定能力,加强航空油料的适航管理,实现适航管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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