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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3)
  (十八)确保运行安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民航局牵头,按照“地面管控为主、空中处置为辅”的原则,分类分级、各司其责,实施通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监管。民航局负责建设通用航空安全监管平台,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通用航空器地面和空中活动的监控与追踪能力,实现飞行动态实时监控。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规划管理。军队负责查证处置空中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部门负责“落地查人”,严厉打击“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低空飞行安全有序。
  (十九)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减少行政干预,简化进口航空器购置审批(备案)手续,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创业和多元化发展。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标准,规范行业准入,提高通航飞行器的适航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通用航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通用航空市场。
  七、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实施。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安全监管等主体责任,根据地区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支持措施,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在规划编制、安全监管、重大项目等方面加强指导协调,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研究解决飞行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二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方式、多方筹资,加大对医疗救护、应急处突、防灾减灾、偏远地区和地面交通不便地区运输服务等通用航空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力度,扩大通用航空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完善现有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通用航空业,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通用航空。
  (二十二)健全法律法规。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研究制定航空法、空域灵活使用管理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民航局要进一步完善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二十三)强化人才培养。支持大专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通用航空类专业,培养飞行、适航、航空器和发动机制造维修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培训机构,多层次、多渠道提升高层次人才的联合培养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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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3-24)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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