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6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5月12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统筹存量与新增建设用地,促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六)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共享城镇化发展成果。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等确定。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土地整治实际补充耕地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各地用地实际等情况,测算全国未来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
第七条 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本地规划管控、固定资产投资、节约集约用地、人口转移等因素,测算本地未来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以此为基础,按照年度间相对平衡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未来三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后,下达各地执行。
第十条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