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20)
·国家旅游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大力发展体育旅游的指导意见 / 国家旅游局 国家体育总局(2016-12-2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