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
(二)结算代理人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代理备案和提供服务情况,特别是《公告》第十四条所列各项职责履行情况;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情况,提交月度报告、重大或异常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结算代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诫勉谈话、警示通告、暂停业务、强制退出等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采取不定期召开结算代理人会议等方式,研究完善备案管理事项,并将有关建议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