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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3)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会议和展览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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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六条第四款: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空运支持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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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 国务院(2015-3-3)
·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商务部 民政部(2013-2-17)
·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 / 商务部(20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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