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7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处警执法情况;
(二)办理案件情况;
(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
(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
(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
(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
(七)执法安全情况;
(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
(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
(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
(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
(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第六条 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
(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
(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
(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
(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
(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理申请及时,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符合规定;
(二)依法及时履行审查、核查等职责,办理程序符合规定;
(三)对从事行政许可等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
(四)撤销行政许可、注销相关证件符合规定;
(五)工作记录、台账、法律文书、档案完备;
(六)其他行政管理中无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
第八条 执法监督救济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理、查处涉警投诉及时、规范,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程序合法,无拒不受理、违规受理或者推诿、拖延、敷衍办理等情形;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及时受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出庭应诉,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及时执行生效判决;
(四)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不依法赔偿或者违反规定采取补偿、救助等形式代替国家赔偿等情形;
(五)对已发现的执法问题及时纠正,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执法办案和监管场所功能设置规范合理、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等制度健全完善;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直接带入办案区,无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等情形;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区后,按照规定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五)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有人负责看管;
(六)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有视频监控并记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保管妥当;
(七)办案区使用的记录、台账等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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