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3)
第二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部门、警种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本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考核评议结果通报前,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督察、审计、人事等部门的意见。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评成绩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成绩的重要依据。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对执法问题的发现与处理在不同考评年度的,按照处理时间所在年度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所属执法部门和执法民警建立网上执法档案,完整、准确、实时记载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核结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通报和报告制度。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本辖区公安机关内部进行通报;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通报。
下级公安机关开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考核评议单位或者民警。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告知复查结果。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涉及公安机关领导、执法部门的干部任用,执法民警晋职晋级以及执法工作的评优评先,应当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第二十九条 申报全国优秀公安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的,近两个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达到优秀。
申报省级以下优秀公安局、执法示范单位的,上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达到优秀。
申报优秀基层单位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予以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下达、设定考核评议指标以及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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