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林资发〔201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基础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年度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制度,规范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国家林业局
2016年5月4日
附件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提升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林地变更调查,是指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林地利用状况、权属变化,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等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的活动。林地变更调查应当与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数据有效衔接。
第三条 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林地利用现状及其消长变化情况,保持林地调查数据和林地数据库(指林地“一张图”数据库,下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以支撑林地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与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多方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分级实施、一查多用的原则,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以下简称“资源司”)牵头组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局直属院”)和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督查督办林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林地重大案件。
第五条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列入本级政府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地方财政暂不能列入年度预算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调查经费从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列支的管理办法。重点国有林区所需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协调解决。
第二章 调查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林地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林地调查或上年度林地变更调查结果,利用林地管理档案信息和遥感技术,结合必要的现地调查,查清本年度内林地利用变化情况,更新林地利用现状图件和林地数据库,统计分析,编写成果报告,经审核论证后,逐级汇总上报林地变更调查成果。
第七条 林地变更调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是否作为独立的调查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统一变更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实时变更。
第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林地保护管理需要,负责本辖区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控制。
第九条 林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变化状况;
(二)林地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
(三)林地内部地类、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林种、起源等变化情况;
(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以及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国家储备林基地等林业工程的界线变化情况;
(五)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
(六)其他土地上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七)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林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统计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成果报告。
林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地调查成果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一条 林地变更调查应充分应用高分辨率遥感技术,强化日常档案管理,实现常态化林地变更监管,减少林地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林地变更调查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1956)等,采用标记的方法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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