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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的通知(2)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图和林地管理档案信息系统。在上年度全国林地数据库的基础上,将造林、采伐、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毁林开垦等非森林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日常档案管理信息及时落界并记录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统筹遥感数据。协调国务院相关部委共享遥感数据,补充购置部分遥感数据,获取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加工处理制作正射遥感影像图。
第十五条 开展遥感监测。内业提取林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图斑,形成遥感监测结果,辅助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建立违法使用林地档案,清理违法用地等。
第十六条 林地利用变化情况调查。全面调查林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查清本年度林地范围内出现的建设用地、耕地和新增林地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变更调查。根据森林、林地权属等变化情况,随时记载或调查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经营管理情况调查。查清年度内工程建设合法使用林地,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等非法用地,以及人工造林、森林采伐、人工更新等森林经营引起的地类变化情况。已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但未实施用地的,暂不变更。
第十九条 更新林地数据库。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图,结合遥感监测结果,经检查和核实后,按照全国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规范,更新林地数据库。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按统一时点要求,上报本年度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化数据库,更新全国林地数据库。
第二十条 分析调查成果。对林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年度林地范围、林地利用状况和管理属性等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林地定额指标使用情况、违法使用林地查处情况等,剖析林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成果报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安排部署工作。国家林业局按照本规则,根据年度林地保护管理的具体需求,部署年度林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调购置处理遥感数据。国家林业局负责与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协调高分辨率遥感数据、遥感监测成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源司负责组织,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局规划院”)具体承担,按照《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LY/T 1954)对遥感数据进行处理并下发到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需要补充购买遥感数据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数据供应商。
各地自行购买高分辨率遥感数据的,数据正射校正等图像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不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应交由局规划院统一处理。采用航片的,数据处理自行解决,但必须符合国家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开展遥感监测。由资源司组织,有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具体承担遥感监测,监测结果下发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年度林地变更调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强化有关林地档案信息化管理,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各类林业重点工程、执法检查、森林经营活动等各类档案管理信息,及时更新到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图和林地管理档案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林地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对照遥感监测结果,辅以必要的现地调查,查清年度林地利用变化情况及相关林业经营管理情况。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本年度林地变化地块逐块核实调查。通过遥感影像与林地管理档案等信息,内业核实林地变化图斑及其属性因子。内业无法核实的须进行现地核实调查。根据核实情况,对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图上的林地变化图斑的地类、位置、界线进行确认或修正,如实转录或填写林地变化图斑属性信息记录表,标注林地变化原因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调查成果汇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标准要求,于每年年底逐级汇总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次年4月底前,将通过县级自检、省级复查的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化数据库报送各局直属院。
第二十六条 调查成果核查。资源司组织,局直属院具体负责,对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化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重点借助遥感影像、遥感监测结果及林地档案等资料,对林地变化地块的地类一致性进行核查。其中,对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变化地块开展全面的地类一致性内业核查,对森林经营不当引起的森林或林地退化地块开展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根据森林、林地的退化数量、分布等特点,选择重点地区开展外业现地核查,重点抽查遥感影像特征变化明显,但未变更的图斑。
核查与重点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完善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局直属院反馈的核查结果,统一组织各县级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疑问地块进行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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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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