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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基发〔2016〕48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国家林业局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及《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林基发〔2013〕75号)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林业局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局内审机构”,具体设在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依法依规对局党组管理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本单位完善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含兼职的上级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由局人事司向局内审机构下达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单;局三级预算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主管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管和督导。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八条 审计评价以充分的审计证据为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九条 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注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建设项目、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四)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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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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