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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2)
(五)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六)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七)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八)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局内审机构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将管理制度提请局政策法规司组织审查。局内审机构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对同一类别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局内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其他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过程中,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局内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局内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与被审计单位口头交换意见后,向局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审计组的征求意见稿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局内审机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局主管领导、局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局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按规定程序一并报送局内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局内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局内审机构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局内审机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概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等,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报告)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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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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