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3)
(三)审计结论,包括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局内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局人事司,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分工履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局内审机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台账,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局领导,提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局纪检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纪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法依纪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局人事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局内审机构;
(二)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领导局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联席会议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局内审机构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局内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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