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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4)

  【指导意义】

  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法定刑”的立法模式决定了在性质相近、危害相当罪名的法条规范上,基本采用援引法定刑的立法技术。本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理解的争议是刑法解释的理论问题。正确理解刑法条文,应当以文义解释为起点,综合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整个刑法体系中把握立法目的,平衡法益保护。

  1.从法条文义理解,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条款,为犯罪构成要件,表明该罪情节犯的属性,具有限定处罚范围的作用,以避免“情节不严重”的行为也入罪,而非量刑档次的限缩。本条款中“情节严重”之后并未列明具体的法定刑,不兼具量刑条款的性质,量刑条款为“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应当理解为对第一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而非部分援引,即同时存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2.从刑法体系的协调性考量,一方面,刑法中存在与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表述类似的条款,印证了援引法定刑为全部援引。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本款包含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另一方面,从刑法其他条文的反面例证看,法定刑设置存在细微差别时即无法援引。如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犯罪的规定,没有援引前款个人犯罪的法定刑,而是单独明确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因为第一款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而第二款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并且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发生歧义,立法不会采用援引法定刑的方式,而是对相关法定刑作出明确表述。

  3.从设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目的分析,刑法将本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并放在第一百八十条中分款予以规定,就是由于两罪虽然信息范围不同,但是其通过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影响性获利的本质相同,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实质危害性相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当,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定量刑幅度,具体量刑标准也应一致。如果只截取情节严重部分的法定刑进行援引,势必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无法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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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7-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2-20)
·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5-27)
·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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