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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二)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合法的还款来源;

  (三)抵押财产是否真实有效、产权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相应手续是否合法齐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

  (五)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

  (六)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当地流转交易政策规定,是否容易处置变现,是否存在影响抵押财产处置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以及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规划和用途等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参考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合理作出信贷决策。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全面、动态的风险评估,有效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信贷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等情况。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加强押品的动态管理和价值重估,保证抵押权利的真实、合法、足值、有效。

  第十八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抵押人应当以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借款人债务,或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有效担保。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

  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使用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预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向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国家法律法规、城乡建设规划及土地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对抵押财产价值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其流转权能受限的;

  (二)抵押财产对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列入土地征收征用或拆迁范围的;

  (三)抵押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抵押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风险变化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贷款需要展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量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与额度、借款人经营状况与还款能力以及抵押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展期。

  第二十四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增信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抵押双方提供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相关服务,协调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书;

  (四)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试点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登记簿加以记载,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颁发抵押权登记证明。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监管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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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6-4-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国土资源大数据应用发展实施意见的 / 国土资源部(2016-7-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6-12-8)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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