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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试点县(市、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至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606/t20160603_14078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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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6-4-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国土资源大数据应用发展实施意见的 / 国土资源部(2016-7-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6-12-8)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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