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2)
第十五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各相关标准归口单位落实标准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标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填写《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经标准归口单位及部委托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起草标准草案。
第十八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归口单位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有关附件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委员会专家(适用于无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及各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相关刊物上刊登或在网站上公示。
标准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对被征求意见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牵头单位应认真研究,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列入《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8)。对重大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牵头单位应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对应的标准归口单位进行审核,并抄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及部委托机构。
第二十条 审核后提交审查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由相应的标准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标准的审查工作。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的标准以及涉及面广和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采用会议审查。
有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其秘书处将审查材料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召集各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并且牵头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四分之一。
秘书处或部委托机构应在会议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或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审查材料提交给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适用于无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全体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至(十一)项内容以及标准文本条文的审查结论和修改意见,并附《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件9)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见附件10)。函审时应出具《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1),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12)。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牵头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标准归口单位提交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至部委托机构。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应重新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部委托机构。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二条 部委托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牵头单位提出的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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