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3)

第二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对符合要求的标准进行汇总、编号,并于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前,将汇总好的标准报批材料报送至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3)(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标准申报单(见附件14)(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标准报批稿(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八条)(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TBT通报中英文表格(见附件15-1、15-2)。

第二十四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对部委托机构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科技司。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以部公告形式发布,部委托机构负责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行业标准备案。国家标准批准后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发布。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六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将已经批准发布的标准送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七条 标准出版后,部委托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分别送科技司和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有关标准归口单位定期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中,节能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标准应逐项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6)。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后,由相关标准归口单位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标准复审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件17-1、17-2、17-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复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并提交科技司。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复审结果以部公告形式发布。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复审结果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发布。

第八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四条 如标准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修改行业标准,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8),出具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修改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 修改国家标准,应遵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27)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2-2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