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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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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5-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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