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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
  (五)培训招收与考核。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与考核工作。培训基地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和下达的年度招收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实施,结业考核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制式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共同做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要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师资遴选、培训、使用管理和激励机制,健全培训体系,严格培训质量控制,强化实施监测与督导评估,提高培训水平,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与措施,推动本地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开展。
  (二)人员管理与待遇保障。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和待遇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
  (三)经费保障。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培训对象及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予以适当支持,省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
  (四)政策保障。培训期间,学员可在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执业注册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要求执行。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执业地点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为全科专业。单位委派人员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培训期满后回原单位服务一定年限,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订。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有利于助理全科医生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培训基地与有关高职院校、本科高校采取联合培养的方式,探索高职(专科)教育、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与成人本科教育相互衔接,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成人本科学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实行“乡管村用”,并制订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补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助理全科医生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可根据其临床实践能力,适当减少培训时间。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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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 教育部(20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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