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
2016年5月10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 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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