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2)
第十六条 督查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图中应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项目部、监理驻地、拌和站、预制场、试验室位置等;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督查完成后,督查组及时向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督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部督查意见一般于督查组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督查组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方案,于督查反馈会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部,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按方案确定的时限和内容逐一整改落实,结果及时报部;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应书面说明,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对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督查组应将该问题移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认,并依法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曝光,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督查中发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突出问题的,按规定约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并可视情况将督查意见抄告相应的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部对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于共性问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质量安全督查评分排名靠后的项目或参建单位,部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督查专家现场记录、评价资料等应交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保存,一般保存3年。
检测数据、报告由检测机构交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
序号 督查内容 抽查的文件资料 相关要求 评价
1 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章、规范性文件贯彻情况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近2年部出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与工作开展情况 相关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 结合本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开展法规宣贯学习, 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措施合法有效。任务和措施明确,落实和执行到位。
2 质量安全
监管责任
落实情况 明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规范履职行为,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相应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 健全有关监管责任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责任明确,强化监管职责落实和能力保障。
3 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
开展情况 质量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和体系建设、制度建设、监管模式、监管措施、质量安全技术进步或创新等情况 相应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 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体系建设,监管工作成效明显,推动监管措施、保障质量安全的技术进步或创新情况。
4 行政执法
工作情况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以及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质量、安全举报的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举报调查处理、行政执法等相关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 建立相关台账,调查工作方法得当,程序严谨,调查深入,结果客观,追究责任到位。
5 专项工作
开展情况 国家或行业开展的专项行动;品质工程、“平安工地”考评与创建工作;施工标准化工作等 相应活动方案、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 制定了具体方案,工作内容明确、相关职责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到位,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注:评价采用好、较好、一般三个评价等级。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
参建单位 抽查内容
(分值) 序号 抽查指标项
(分值) 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
管理体系
(20分) 1 目标和制度
(10分) 质量、安全管理目标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等制度合理,可操作。
2 机构与职责
(10分) 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保障条件
(40分) 3 基础条件(20分) 依法依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已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编制应急预案。
4 合同管理(20分) 质量安全目标、保障条件和责任条款明确;工期按批复文件执行。
管理效能
(40分) 5 质量安全管控
(20分) 创新管理手段,推行先进技术工艺,有效开展项目自查,管理措施有效、针对性强。
6 问题与隐患整改(20分) 对自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抽查出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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