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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2)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并实行政策倾斜,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补贴,在贫困地区全面推开门诊统筹,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通过逐步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等,实施更加精准的支付政策,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农村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有效控制费用。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分类救治。优先为每人建立1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以县为单位,依靠基层卫生计生服务网络,进一步核准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及患病人员情况,对需要治疗的大病和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能一次性治愈的,组织专家集中力量实施治疗,2016年起选择疾病负担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疗效确切的大病进行集中救治,制订诊疗方案,明确临床路径,控制治疗费用,减轻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实施治疗和康复管理。实施光明工程,为农村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救治,救治费用通过现行医保制度等渠道解决,鼓励慈善组织参与。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健康扶贫工作,对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加强县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基层康复服务能力,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效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
  (三)实行县域内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要研究探索市域和省域内农村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推进贫困地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和有关临床专科建设,探索通过县乡村一体化医疗联合体等方式,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到2020年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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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9-17)
·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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