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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6〕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非产能合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3年12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等指定主体纳入统计。参考名录见附件1第五部分附录(十)。

二、分拆Z表、A01和A02表,以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汇发〔2014〕18号印发)一致。

三、细分股权工具类型。将原“股票”更名为“普通股”,并新增 “非参与性优先股”和“参与性优先股”选项。该调整涉及B表和H表。

四、在G系列报表的“交易类型”中增加“医疗保健”选项,并新增“交易方式”(线上或线下)要素。

五、B01、B04和B06表中增加“业务类型”;H01表中补充“非居民委托人代码”、“业务编号”和“投资品种类型”,H02表中补充“居民委托人代码”和“投资品种类型”,以便与数据采集规范一致;H02表中的“居民委托人产品代码”更改为“业务编号”;H01表和H02表均增加“业务类型”。

六、在对方部门下取消“国际组织”选项,改为在对方国家/地区中增加“国际组织”(IOS)选项。同时,提供国际组织名录供填报使用。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进行的首次申报应于2016年10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接口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立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为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本制度施行中遇到的业务问题,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并及时向申报主体提供指导和帮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357,68402310,68402434。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f8274f804d3356198fa58fe39639345e/1466500265287.pdf?MOD=AJPERES&name=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pdf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表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f8bfe6004d3356198fa68fe39639345e/1466500265670.pdf?MOD=AJPERES&name=《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表.pdf



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9-2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8-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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