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2)
(九)有序推进成本信息公开。总结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实践经验,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线电视、城市燃气等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先行推进成本信息公开,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主动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五、夯实工作基础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成本监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统筹谋划,确保落实。
(十一)充实人员力量。根据价格工作定位转型要求,调整人员配置,充实成本监审工作力量。积极争取编制管理部门支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提供保障。对成本专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禁止挤占挪用,确保编制归位、人员归队。
(十二)加强能力建设。以解决当前制约成本监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加强理论研究。注重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联合监审和重大项目审前培训等多种方式,锻炼队伍,提高素质。遵守廉政要求,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成本监审行为。
(十三)落实经费保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财综〔2006〕59号)要求,将开展成本监审包括借助第三方力量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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