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2)
5.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
6.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
7.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
8.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
(三)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发行的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无明确存续期的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对产品进行调整,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或需与产品托管人和产品持有人协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对于有明确存续期的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得再允许投资者申购该产品。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管理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发行产品进行清理规范。请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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