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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2)

  5.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

  6.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

  7.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

  8.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

  (三)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发行的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无明确存续期的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对产品进行调整,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或需与产品托管人和产品持有人协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对于有明确存续期的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得再允许投资者申购该产品。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管理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发行产品进行清理规范。请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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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7-9)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4)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4-7)
·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3-9)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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