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3)
六、拓宽开发区建设投融资渠道
(十七)采用多元化投融资工具。鼓励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给予开发区中长期信贷支持。允许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同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及商业银行合作,探索建立投保贷序时融资安排模式。建立开发区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开发区负债规模。积极推广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率先探索知识产权贷款、信用保险和科技保险等金融创新。
(十八)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优先在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开发区将基础设施、公益性基础建设项目及产业招商等服务项目整体外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改造运营。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等服务购买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配合,适时研究出台支持开发区转型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可推广复制的先进经验,在按规定对各类开发区进行评价时,应注重考虑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土地集约利用、创新能力、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因素。各有关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和开发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转型情况的动态跟踪,主动作为、开拓创新,积极有序推进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民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 务 部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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