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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5)

第六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六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三条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第六十五条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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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5-10-31)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5-10)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2-22)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0-12-18)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09-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10-28)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6-8-8)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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