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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5)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为同一人,且不得与融资主体具有关联关系。

  托管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托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托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四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投资计划约定,审核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确保融资主体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六)负责投资计划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七)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八)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九)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二)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托管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托管业务;  

  (二)托管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托管人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托管人负责相关托管事宜。

  第四十八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融资主体、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融资主体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一条 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五十二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三)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四)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五)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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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2-7)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7-8)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7)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12)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12-5)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0-17)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4)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2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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